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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指南,真的可行吗?

-- 发布时间 2018/9/12 9:13:38 浏览(
【导读】在《陶瓷制品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编制说明中看到,起草组在此期间分别在佛山、晋江和淄博组织了3场陶瓷行业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和专家咨询会,这是尊重相关方的表现。

  2018年8月23日,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文环办标征函[2018]38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《陶瓷制品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,公开向39个单位征求意见。

  此事让我想起多年前另一个标准的事情,那就是GB25464-2010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这个标准当时也是向一些单位定向征集意见,包括佛山市的几家陶瓷企业,这几家企业是否及时反馈、反馈了哪些意见时过境迁已没必要追究,但是与那个标准有关的后续活动值得深思。2014年6月,42家佛山陶瓷企业集体上书请求修订国家强制标准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原因是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环保技术水平。经过此次努力抗争,2014年底标准真的通过“修改单”的方式修订了,采纳了“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%”这个建议,但是新建项目的排放限值更严了。

  仔细看了《陶瓷制品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和编制说明,尽管前面起草单位已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并进行修改和完善,仅从个人角度还是存在一些疑问,而这些问题有细节性的、也有逻辑性和科学性的。

  简单举例,标准“4.2.2陶瓷制品制造业窑炉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氯化物、氟化物、铅及其化合物、镉及其化合物、镍及其化合物”,后续各处内容均无具体说明“铅及其化合物、镉及其化合物”的来源和治理技术。在编制说明中使用“窑炉烟气的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燃料和坯体附着粉尘,铅、镉、镍及其化合物主要来源于陶瓷色、釉料含有重金属的原料”。

  至于治理方面,在几种治理技术中使用了“对颗粒物、氯化物、氟化物和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有协同治理效果”。按理应该是明确知道会经常产生、在哪个工序产生、产生的原因才能确定为主要污染物,比如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就是主要污染物,如果只是猜测和不确定就不能这样描述。同样地,如果是“主要污染物”,就不能“顺带”治理,应该采用专门治理技术,还要确保治理有效。

  由于之前没有参与过这个标准的工作,为了防止信口开河,特别查阅了相关资料,尽量弄清楚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联。从GB25464-2010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看到了一些数据来源,这个标准中规定了废水的“总铅”根据不同情况有1.0mg/L、0.3mg/L、0.1mg/L三种排放限值,废气的“铅及其化合物”根据不同情况有0.5mg/m³、0.1mg/m³两种排放限值,其后的修改单没有修改这些项目。而《陶瓷制品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表1陶瓷制品制造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“污染物排放水平”的“铅、镉、镍及其化合物”水平是“分别<0.5”,这里的“可行技术”明显不能满足排放要求,是“不可行的”。

  最为关键的是,GB25464-2010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已经发布多年,由于涉及产品使用安全性,陶瓷行业对于铅、镉的控制今非昔比,应该对当前的废水和废气中的含量进行大面积抽样测试,与排放标准对比后来确定是否还需要归属于主要污染物。此处仅简单选择一例进行分析,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同行专家探讨,如“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,容积规模不超过2m³的梭式窑宜采用电窑。”、“陶瓷制品制造企业宜优先选用本地原料”等。

  法律法规是用来保护懂法守法的人,标准的本质也具有法规含义,强制性的标准必须执行,推荐性标准及其它标准在使用时一样有约束力,所以相关方要尽可能保证标准的可行性、合理性。近日,蒙娜丽莎王力总监撰文《别让“国标”成了落后产能的保护伞》,我颇为认同,同时我们也要防止“低水平”标准成为行业发展的“绊脚石”。

  由于政策和制度原因,一些并不熟悉行业的机构取得了标准起草权,“开汽车的人制定自行车标准”现象时有发生,这个状况我们无力改变,但是我们能做的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积极参与,这是权力也是义务。在《陶瓷制品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编制说明中看到,起草组在此期间分别在佛山、晋江和淄博组织了3场陶瓷行业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和专家咨询会,这是尊重相关方的表现。

 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通知,反馈书面修改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18年9月25日,还有不少时间,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该足够重视,积极研讨,必要时可以由行业协会协调组织。2017年广东陶瓷协会组织研讨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修改单就是一个良好的示范。因为从文件看,好像没有列入征求意见名单的单位很难有发言的机会,但是如果有看法还是需要积极寻找途径反映上去的,维护行业发展良好环境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法制环境,未雨绸缪,各个企业可以从积极参与法律法规起草做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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